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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开盘竞价什么意思 采购法全文讲解

导语:股市开盘竞价是指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投资者通过报价买卖股票,以确定当天的开盘价。采购法全文是指关于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全文内容。本文将对股市开盘竞价和采购法全文进行解释和讲解。

目录导航:

  1. 股市开盘竞价什么意思
  2. 采购法全文讲解
  3. 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
股市开盘竞价什么意思

股市开盘竞价是指在股票交易日开始时,交易所会根据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和当日的供需情况,通过一定的算法计算出一个合理的开盘价,然后以这个价格为基准,让买卖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提交委托单,以达成交易。这个过程称为开盘竞价。

在开盘竞价期间,买卖双方可以提交限价单或市价单。限价单是指指定一个价格来买入或卖出股票,而市价单则是以当前市场价格来买入或卖出股票。在竞价期间结束后,交易所会根据提交的委托单进行撮合交易,并确定当日的开盘价。

开盘集合竞价指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中文名

开盘集合竞价

性质

股市证券

期货的开盘价是怎么确定的,集合竞价究竟是什么

港股集合竞价的开市前时段可细分为四个小时段,第一时段由上午9时00分至上午9时15分,为输入买卖盘时段;第二阶段是由上午9时15分至上午9时20分的对盘前时段,期间交易系统只接受竞价盘,而且已输入系统的买卖盘不得修改或取消;第三阶段是由上午9时20分至上午9时28分的对盘时段,每一只证券的最终参考平衡价格会在此段时段内厘定,买卖盘会以其类别、价格及时间等优先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第四阶段是由上午9时28分至上午9时30分(早市持续交易时段开始)期间的暂停时段。

开盘竞价是指股票开盘前的集合竞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每个交易日上午9:15到9:25.一次性竞价方式,接受销售申报集中匹配。

确定开盘价是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目的,即9:30股市开盘时的第一个价格。如果在集合竞价时间内没有有效的委托保单,则自动有效地进入9:30开始的连续竞价。

股市开盘竞价是指在股票交易日的开盘前,证券交易所对于尚未成交的买卖双方进行撮合交易的过程。

在竞价期间,买家和卖家可以提交自己的价格和数量,交易所会根据价格和数量进行匹配,直到买卖双方的需求得到满足或者竞价时间结束。

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会公布最终的成交价格和数量,这也是当天股票的开盘价。竞价的结果会影响当天股票的交易走势,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股市开盘竞价是指在交易日开始前,交易所会针对已挂单买卖双方进行匹配,将价格与数量均满足的买卖单自动撮合成交。竞价交易是股票交易的第一个阶段,在该阶段内完成交易的股票成交价格即为当日股票的开盘价。在竞价阶段内,投资者可以提交或撤销订单,但不能修改订单的价格和数量。

竞价交易的目的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让尽可能多的投资者完成订单撮合,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开盘竞价同时也是股票价格形成的重要环节,它往往会受到市场情绪和重要信息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采购法全文讲解

关于这个问题,采购法是指国家采购管理法,全文共分为八章六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定了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享有采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从事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规定了采购法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节约等。

第三条 规定了国家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原则,即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监督、保障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采购市场发展等。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规定了采购方式的分类,包括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协议供货采购。

第五条 规定了招标采购的适用情况和程序,包括公告、投标文件、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

第六条 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情况和程序,包括公告、谈判、评审、中选和合同签订等。

第七条 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况和程序,包括认定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合同签订等。

第八条 规定了询价采购的适用情况和程序,包括询价、比价、采购审批、合同签订等。

第九条 规定了网上竞价采购的适用情况和程序,包括公告、报名、竞价、中标和合同签订等。

第十条 规定了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情况和程序,包括协议供货、供货审批、合同签订等。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规定了采购程序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规划、采购计划、采购实施、采购评审和合同签订等。

第十二条 规定了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审批和公告等。

第十三条 规定了采购文件的内容和编制程序,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询价文件、竞价文件、协议文件等。

第十四条 规定了采购实施程序,包括投标、报价、谈判、询价、竞价、协议供货等。

第十五条 规定了评审程序,包括资格预审、投标人报价、评审、中标和未中标的处理等。

第十六条 规定了合同签订程序,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规定了采购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交货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合同的订立、审批、签订和备案等。

第十九条 规定了采购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程序,包括履行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等。

第二十条 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索赔和争议解决程序,包括索赔和争议的提出、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 规定了采购监督的原则和内容,包括监督的公开、公正、公正、及时,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采购监督的主体和职责,包括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人及其监督人员、投诉举报人等。

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采购监督的程序和措施,包括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内容、处理违法行为的措施等。

第六章 采购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规定了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和资格要求,包括独立、公正、专业、保密等。

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采购评审专家的组成和选聘程序,包括专家名单的确定、报名、资格审查、培训考核、选聘等。

第二十六条 规定了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包括专家管理、考核、奖惩等。

第七章 采购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规定了采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 规定了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罚决定的通知、违法行为的申诉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规定了采购法的解释权归属。

第三十条 规定了采购法的施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 规定了采购法的衔接和过渡规定。

第三十二条 规定了采购法的附则。

采购法全文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面是对该法律的简要讲解:

1.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法律规定的范围及其财政拨款标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开展的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包括需求判断、采购方案制定、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评标、结果公告、合同订立、履约监管等环节。

4.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政府及其采购机构应当落实采购活动的监管、评审、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采购机构、采购人员和候选人的管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

5.政府采购申诉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等提出申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专职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以上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简要讲解,如果您有更为具体的问题,也可以留言咨询,我会尽力为您解答。

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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